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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3-05-10
政令宣導: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保護全家人及自身的生命安全。
 依據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設置住宅用警報器之場所
下列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居家護理機構。
五、護理之家。
六、產後護理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八、幼兒園(含改制前之托兒所)。
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含改制前之課後托育中心)。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一、 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消防法第37條,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要設置在那些地方?
一、
供人就寢的居室(寢室)
二、
廚房
三、
樓梯:
(一) 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二) 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四、
走廊(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為何要設在以上場所之天花板或牆上
  寢室是供人休息及睡眠場所,也是警覺性最低場所,往往火災就是使用者於休息前,未將香菸的菸頭正確熄滅或高功率的電器關閉或錯誤使用(如熨斗及電暖爐等),未免火災擴大導致寢室休息者未能及時避難,寢室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是有其必要性。
廚房為住宅大量用火之場所,尤其是炒菜到一半臨時有事離開,但未關閉火源導致火災,為了能及早提醒住宅成員,廚房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是有其必要性。
樓梯及走廊是住宅中煙流及火流主要行進路徑,為了能及早偵知火災發生,樓梯跟走廊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是有其必要性。

注意:如果已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裝置之場所,可以不用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透天住宅場所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
透天住宅場所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
公寓大廈場所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示意圖
公寓大廈場所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示意圖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種類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
依下表場所決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種類:
位置
種類
寢室、樓梯及走廊
離子式、光電式
廚 房
定溫式
※離子式、光電式:當偵測區域感知到火災產生的煙粒子後,發出警報音響。
※定溫式:當偵測區域的溫度上升到一定溫度時,發出警報音響。

因廚房平時就有炒菜之油煙,為了避免離子式或光電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誤動作,故類似廚房平時會產生煙粒子之場所,用定溫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較為適宜。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位置
為了使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能夠及早偵知火災的發生,設置之位置應避免感應死角或太晚感應,故設置時應依下列方式設置: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60公分以內,超過60公分應分別設置。
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60公分以內,超過60公分應分別設置
二、裝設地點應距離牆面或樑60公分以上之位置,並以裝置居室中心為原則。
裝設地點應距離牆面或樑60公分以上之位置,並以裝置居室中心為原則
三、裝置於牆面上時,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15公分以上50公分以下。
裝置於牆面上時,具天花板或樓板下方15公分以上50公分以下
四、離出風口1.5公尺以上,避免氣流影響到警報器性能。
離出風口1.5公尺以上,避免氣流影響到警報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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