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自105年1月1日起將筒狀電池之汞含量限值加嚴至1 ppm(百萬分之一)以下、新增鎘含量限值為20 ppm,並自106年1月1日起管制鈕扣型電池之汞含量及鎘含量。
為降低電池中重金屬對環境及健康之影響,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於95年開始管制乾電池之重金屬含量。規定乾電池之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先檢驗乾電池內之重金屬含量,並向環保機關申請取得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後,才能製造或輸入。
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將筒狀電池之錳鋅(俗稱碳鋅)電池及鹼錳(俗稱鹼性)電池之汞含量限值由5 ppm改為1 ppm,並增訂鎘含量限值為20 ppm;此外,一併將鹼錳、氧化汞及氧化銀等鈕扣型電池納入管制,其汞含量以5 ppm、鎘含量以20 ppm為上限,以達歐盟管制之水準及遏止高汞、鎘含量之乾電池進入國內流布於生活環境。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乾電池製造、 輸入業者自104年7月1日起可就近至所在地環保局辦理確認文件之申請,由地方政府審查 及核發。本次修正公告並簡化業者申請確認文件應檢附資料、放寬首次申請確認文件之有效期限、簡化乾電池標示文字等規定,以減輕合法業者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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